本人在10.20提出离职申请,公司领导口头答应我11.4能走,没有告知有任何赔偿,在十月三十日告诉我,应该提前一个月告知,否则要支付11.4---11.20的工资,并说要在10月的工资里扣。请问是否合理?劳动法有这个规定么?我看了劳动合同,没有提及解除合同劳动者应如何赔偿。
望有好心人指点迷津,谢谢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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