与原来的单位正进行劳动仲裁,我其中一条申诉是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原单位赔偿2008年1月1日后的基本工资总额的一倍,但劳动局要我提供是原单位不肯和我签订合同,而不是我不肯和原单位签订,理由是我原来是负责行政人事方面的工作,有部分员工与公司签订过合同,而我不和公司签是不合理的.,说不过去的。
请问这种理由是否成立,我改如何办?谢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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