劳动合同签订时未盖公章.签订后单位以加盖公盖为由将两份合同全部拿走.请问这样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?能算做单位代为保管吗?另外劳动合同最后写有一句.在此签名代表属于自己的一份劳动合同已收到.当时对方要求签.碍于情面.及对该企业的信任就签了.可时至今日未拿到属于我的`那份合同.劳动仲裁之日怕企业改合同内容.并补盖公盖.请问我该怎么办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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